取保期间不报备去外地会怎样律师

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按照规定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备而擅自前往异地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未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之前,其本人不得擅自离经所居住的区域,否则将面临保证金被依法没收的严厉处罚,同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违法嫌疑人书写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议保证人,或者选择监视居住或者面临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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