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刑罚为数罪,漏罪为一罪,怎么算刑期律师

解析:
1、对于漏审之罪行,应先行予以合并并在其后进行适当减少。
2、对于新的罪行,则应优先于旧有罪行进行适当减少之后,再将其合并进行考量。
3、若犯罪者既存在尚未审理之遗漏罪名,同时又涉及新的罪名,应对前者先行予以合并并在其后进行适当减少以获取刑期,随后将新罪的刑期与先前罪行尚未被执行的部分刑期合并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下数罪的情况下,除非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在总和刑期之下以及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之上,应慎重考虑如何确定应执行的刑期。
然而,由于管制刑罚的最高期限不能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高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有期徒刑作为主要刑罚的总和刑期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过35年的限制;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限额不得超过25年。在多个罪名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该执行有期徒刑。类似情况包括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判处,抑或拘役和管制的判处,在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完毕之后,管制的惩罚还需继续实行。
至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还需要继续实行,具体而言,如果附加刑的种类相同,则应进行合并执行;而如果附加刑的种类不同,则应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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