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开庭的劳动争议案是否会过了仲裁时效律师

解析: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方面,当事人需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这一期限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明白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时算起。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递交至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因薪酬支付问题引发争议,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不在此仲裁时效期间的约束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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