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费用谁承担律师

解析:
关于执行异议诉讼中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的问题,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相应费用。所谓执行异议诉讼(也称为扬弃执行诉讼),是指案件外(者或当事人)具备足够的理由和依据,主张对执行标的拥有完全的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进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免去对该标的物执行的诉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时,当事人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首先由原告方预先支付,最终由败诉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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